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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保護署 - 一般校正及量度程序
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(節錄)
噪音量度儀器
須符合 IEC標準651:1979(第一級 / Class 1)及804:1985(第一級 / Class 1)內載規格
量度前的校正程序
每次量度噪音前後,應使用聲音校正器 (Sound Calibrator ST-120) 檢查聲級計的準確性,檢測數值相差不超過1.0分貝
進行量度的位置
在建築物一米以外位置,聲音計需安裝高度 1.2米以上的三腳架進行定時測量
量度單位
以A加權等效連續聲級(Leq)量度。該項量度該在有關的「建築噪音許可證」准許施工期間任何五分鐘內進行。
勞工署劃分三種噪音等級:
評估噪音對環境影響程度,以及噪音的特性,包括聲級、音頻及峰值聲壓級數、劃定及標明聽覺保護區。
頂級措施聲級
達140分貝的峰值聲音壓力水平或達200帕斯卡的峰值聲音壓力。
二級措施聲級
達90分貝(A)的每日個人噪音暴露量
初級措施聲級
達85分貝(A)的每日個人噪音暴露量
勞工署規例第3(3) 條, 噪音評估報告
評估完成後的28天內,將副本送交勞工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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